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熙宁变法 功乎过乎

来源:铜雀夕照          作者:          时间: [200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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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农贷 夏秋两税

熙宁改革前广大农村小农面临的一个普遍问题,是高利贷正吞噬着小农,成为势家豪族地主摧残兼并自耕农的一个重要手段,这一点,久任地方官的王安石是完全了解的。所以,他早就制定了理财以农事为先,农事以去民疾苦,使之不误农时的论见。而农村高利贷与兼并的结合,正是把小农的手脚捆绑起来,使之动弹不得.熙宁二年(1069年)九月王安石制订与颁布的青苗法,就其原先的本意来说,就是要使农民从私人高利贷的束缚下摆脱出来,解决农民青黄不接时的困难,使之不误农时而又减少兼并的威胁.就这个变法意图来说,是应当给予肯定的.青苗法不同于陕西李参的买青苗,也不同于鄞县时的低息农贷解决渔农出海捕鱼苗青黄不接的口粮困难‘更不同于唐代刘晏在农民青黄不接之际,增加一笔青苗税以解决国家财政的困难。它是包含着貌似农贷而实际上主要是理财聚敛的内容。

青苗法的具体内容包含着资金来源,结保借贷与按户等定额的原则,具体发放与收回贷款日期,贷款实际年利率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的弊端与客观社会效果等几方面,兹约而言之。

北宋原来在地方设有常平仓,供灾年放赈、借贷和调节粮价年久失去作用,熙宁变法即移作青苗给资本钱.规定农村五等主户结保申请借贷,五等户一千五百文,以上分级为三千、六千、一万、一万五千文,一年分夏秋两次借还:夏料正月三十日前发放,秋料五月三十日发放并回收夏贷,从名义年串定为二分,实际按借还两次,实际使用期九个月计算年利率为五分四,殷实户多借之贷款三分起息,实计八分一厘,加上陈米借出,新麦偿外,折计现钱等手法,实际利息高达二至三倍之巨,城镇坊郭户结保申请抵押借款,由于青苗法采取普遍摊派贷款和吏胥,豪富与奸商相勾结,控制青苗钱借还过程中的谷物市价而使农户深受其害.不少农户不能如期还债,或受追比监禁,或举新债还旧欠而积欠愈多永无尽期,或落入私家高利贷之手而被兼并田屋,破产流离失所,时人指责青苗法不过是增加在农民头上的夏秋两笔税而巳.新法实行才半年,副相张方平被贬官前,极育青苗之害,元老韩琦两次上书言青苗扰民,司马光说青苗法名曰便民,实质害民。神宗为之忧蹙,欲大用司马光.王安石说:光所说都是损害新政的话,所往来的都是反对新政的人,如欲用他,岂非鼓励别人反对新法吗?司马光也力辞军事副首脑之任命,劝神宗如能裁撤新法机构,废新法官员,不行青苗等法,即使不用我,我也受赐多了。不能不看到,王安石制订的青苗法,不过是用国家普遍摊派的高利贷去取代私人的局部的高利贷,作为增加财政收入的手段,这就势必摧残小农,而所聚财富不仅无益再生产,反而使农民破产失地.这就是“民不加赋面国用足”和“散惠兴利”、“公家无所利其入”的真相。值得注意的是新法一开始就始终处在不断捧斥旧官员,任用新官员的党争逐步激化的过程中.王安石迫于竞争与国富压力而以退为巩固权位,年轻的皇帝不能不依靠他。

农田水利 泽布九州

熙宁二年(1069年)十一月颁布“农田水利法”:奖励提出建议的官民,清查荒地,制定整治河道规划和鼓励农民出钱兴修水利,发展生产.新法主要内容为:实行“垦户责任相保”制度,鼓励垦荒,五年免税,兴修沟渠陂塘以提高捧洪蓄水灌溉之能力,引河水淤泥溉田以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实行对水利官民考绩奖惩制度,建立淤田司,浚河司拨给经费以管理。

在官民结合共同努力之下,新法取得了显著成效:唐、邓、妆,襄诸州荒田得到开发,安置了大量流民,金州县民葛德出私财修成长乐堰受封赏,都水丞俞充提倡淤泥法改造良田八万顷,治理黄河方面也取得了开二股河分洪,使用李公义、黄怀信献制之“铁龙爪”,“浚川耙”新工具而使疏导黄河淤泥的工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在贯彻这项新法实施中也积累了一些历史经验,主要为:一是引潦入海,排涝夺得良田四千二百余顷,二是以工代赈,淮东转运副使蒋于奇雇民工百万,修扬之三十六陂,溉田九万顷,活民八万四千,三是石门创口开渠至三限口与白渠会合,溉田三万顷,还有其它许多具体成绩.自熙宁三年至九年,共兴修水利工程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为田三十六万一千一百七十八顷.这是熙宁变法中真正于民有利而取得较大业绩的一项新法.宋廷并未从中聚敛,相反的是拨出了一定的经费,而神宗出内库钱赞助铸造铁龙爪等大批当时来说是新式疏治黄河之工具,可为难得的封建君主.当然,新法更多是靠民力民财,而国家投资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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