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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土地赋役制度

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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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 一条鞭法

万历九年(1581年),张居正在丈量土地的基础上,推行了一条鞭法。主要内容有:(一)赋役合并。政府将各种名目的田赋、徭役合并征收,并将部分丁役负担摊入田亩。如何摊法,各地执行不一,有的地方以丁为主,有的地方以田为主,个别地方也有全部摊入田亩的。(二)官府雇工服役,农民可以出钱代役,不再直接负担力役。(三)田赋征银。田赋中除政府所必须征收的米、麦之外,其余一律用银折纳。(四)赋役征收改由地方官吏直接办理,废除了明初通过粮长、里长办理征解赋役的办法。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多寡作为税收的依据,这是对赋税制度的重大改革。

一条鞭法将赋与役的征收合而为一,开始以土地的多少作为税收的依据。但是不能认为从此户丁就不再是封建政权剥削对象了,只是户丁银额不是完全出于户丁,而是把其中的一部分转加给了田地。有的采用“丁六粮四”,也有的“丁田平均分配”,不管各地在实行中如何不同,但把户丁的负担部分归之于田地是一致的。一条鞭法规定“一概征银”,但一般说来仍是征收实物,那些方物土贡更是不用说了。

一条鞭法的推行,首先保证了政府的收入,是国库收入大增。一条鞭法把一部分差役摊入田亩之中,在一定程度上缓和了社会矛盾。它还实行徭役征银办法,使农民对封建国家人身依附关系有所削弱,为城镇手工业的发展提供了较多的劳动力,促进了手工业的发展。由于赋税征银,对促进货币地租的发展和部分农作物的商品化也有一定作用。所有这些,都有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资本主义萌芽的成长。

清 地丁银

雍正时,清政府采取了“地丁合一”、“摊丁入亩”的办法,把康熙五十年固定的丁银,平均摊入田赋银中一并征收,简称“地丁制度”。地丁制度是明代一条鞭法的继续和发展,它和一条鞭法一样是保证封建政府赋役剥削的财政措施。

清政府规定的“摊丁入亩”,一般的和平均的数字,是每亩的赋银一两摊一钱二厘多银。无地农民不仅在租佃地主土地时,要向地主交50%甚至70%的私租,而且还要负担地主转嫁而来的各种加派和徭役。

清政府实行地丁制度后,保证了政府收入。是中国历史上几千年来的人头税基本上被废除,使无地或少地的农民减轻了一些负担,封建国家对农民的人身束缚又有所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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