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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代土地赋役制度来源: 作者: 时间: [2004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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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齐
北周
均田制
北齐的均田制规定:一夫授露田八十亩,妇女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在京百官同。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个给永业二十亩为桑田,不在还授之限,非此田者,悉入还授之分。土不宜桑者,给麻田,如桑田法。
北周的均田制规定:已婚的丁男授田一百四十亩,未婚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另有宅地,但无桑麻地。
北齐规定:率人一床(一夫一妇)调绢一匹,绵八两。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奴婢各准良人之半,牛调二尺,垦租一斗,义租无升。
北周规定:农民自18岁至64岁都要缴纳租赋,已婚丁男每年纳绢一匹,绵八两,粟五斛;未婚丁男减半,自18岁到59岁的男子,要服力役二十至三十天。
北齐通过均田制的推行,来劝课农桑,发展农业生产,使农业得到恢复发展,北齐后期,土地兼并严重,均田制遭到破坏。
北周实行均田制后,促进了关中地区的经济发展,使国力一天天强盛起来。
唐
均田制
武德七年(624年)颁布了均田令。均田制规定:(一)百姓授田:18岁到20岁的中男和21到59岁的丁男授田一百亩,其中二十亩为永业田,可以传子孙;八十亩为口分田,死后还官。老男、残疾、寡妻妾、杂户、官户、工商业者和僧道,亦分别授给数量不等的田地。(二)贵族官僚授田:贵族依爵位高低分别授永业田一百顷至五顷;职事官从一品到八九品授永业田六十顷至二顷;散官五品以上同职事官;勋官授永业田三十顷至六十亩。在职官有多少不等的职分田,田租补充俸禄,离任移交,各级官府也有多少不等的公廨田,田租作办公费用。(三)允许土地买卖:贵族官僚的永业田和赐田,可自由出卖。百姓迁移和无力丧葬者准卖永业田,迁往人少地多的宽乡和卖充住宅、邸店、碾硙者准卖几分田。买田不得超过本人应授田数。
唐在颁布均田制的同时颁布了租庸调制对农民进行剥削。规定授田农民不管土地财产多少,每个每年一律向国家纳租粟二石;绸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服役二十天,若不服役,每天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叫做庸。贵族官僚享有免纳租调和不服徭役的特权。
均田制的推行,使农民多少得到一些土地。唐朝的租庸调制,特别是庸不再规定年龄限制,保证了农民的生产时间。这些都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有利于农业生产的发展,使政府收入迅速增加,国力也日益强盛起来。
唐
两税法
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国家财政危机加深。在这种情况下,唐德宗接受宰相杨炎的建议,于建中元年(780年)推行了两税法。规定:“量出以制入”,按预算支出总额来确定两税总额,分摊给各州;只征户税和地税两项,“其租庸杂徭悉省”;分夏秋两季征收,故称“两税法”。“夏税无过六月,秋税无过十一月”。
两税法还规定了征收方式和数量。规定户税征钱或折征绢帛,户无主客,人无丁中,一律以贫富为差,分九等户征收。地税征粮,以大历十四年(779年)垦田数为准;不定居的商贾,税三十分之一(后改为十分之一),使之与定居者负担均等。
两税法改变了租庸调制“以丁身为本”的征税原则,“唯以资产为宗”,重视实际纳税能力,意味着封建政府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减弱,也多少改变一些负担不均的现象;量出制入,取消力役,以实物为主,兼收货币,在税制上也是符合历史发展趋势的一大进步;无论主客户和不定居的行商一律征税,扩大了纳税范围,增加了政府收入。实行两税法后,政府年收入增加了一倍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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